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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音乐学院 学生学年度评优工作管理办法
  • 信息发布: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11-17 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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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推进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完善学生评价与激励机 制,引导学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现将沈阳音乐学院学生学 年度评优工作进一步完善,具体调整如下:

    一、荣誉称号名称

    (一)个人荣誉称号

    1. 三好学生

    2. 优秀学生干部

    3. 优秀毕业生

    4.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5. 艺术实践先进个人

    6. 军训先进个人

    7. 优秀退役大学生

    (二)集体荣誉称号

    1. 先进班集体

    2. 文明寝室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遵

    纪守法;

    (二)刻苦学习,按规定修满学年度内所学课程,成绩优良;

    (三)关心集体 , 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各项有益活动及 公益劳动;

    (四)身体健康 , 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不在受奖之列:

    1. 参评年度内,所修课程经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未通过;

    2. 参评年度内,因休学、转学、借读等原因,在校期间不满三十四周;

    3. 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在参 评年度内,有违纪行为或有不及格科目;参评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内,有违纪行为;参评其他荣誉称号,参评年度内,未解除纪律处分;

    4. 参评年度内,未按规定做学年总结;

    5. 无故不缴纳学杂费或不符合学杂费减免规定而拒不缴纳 学杂费且经一次催缴后仍不缴纳学杂费者。

    三、具体要求

    (一)个人荣誉称号

    1. 三好学生:荣获一等、二等学业奖学金,热爱集体,关 心同学, 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 艺术实践活动和志愿者服务活动, 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

    主动参加创新创业活动。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 3% 以内;

    2. 优秀学生干部:工作努力、学生拥护、成绩良好,各科 成绩平均绩点分 2.8(含 2.8) 以上, 所在院(系) 同意推荐。 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 2% 以内;

    3. 优秀毕业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 校纪校规;获得两次及以上学业奖学金或个人荣誉称号(院级及以上)。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 10% 以内。应征入伍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可评为沈阳音乐学院优秀毕业生且不占院(系)原有名额;

    4.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此项荣誉称号授予见义勇为、拾金 不昧、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的学生。凡申报此项荣誉称号, 需提供相关支撑或佐证材料,比例不限;

    5. 艺术实践先进个人:积极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各项艺术实 践活动,且在活动中表现突出,以各院(系)上报艺术实践教 学中心认定后为准,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 5% 以内;

    6. 军训先进个人:在军训过程中,由参训教官组织评定;

    7. 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每年评选一次,在学院评优工作 中进行评定,在退役复学学生中评选,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评为“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1)服役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预备(正式)党员;(2)服役期间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标兵或其他先进(优秀)个人;(3)荣立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

    (二)集体荣誉称号

    1. 先进班集体:参评年度内,无学生因学业成绩留(降)级;遵守纪律, 班级无处分未解除的学生;参加学校、院(系) 等组织的集体活动态度积极, 贡献突出。评选比例占各院(系) 总数的 10%。

    2. 文明寝室:以学生处宿舍管理科负责组织评比结果为准。 评选比例占院(系)住宿生寝室总数的 10%。

    四、奖励办法

    (一)个人荣誉称号:每个荣誉称号以荣誉证书和物质奖 励形式进行表彰,奖励标准为三好学生、艺术实践先进个人、 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 300 元 / 人,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精神文明先进个人、军训先进个人 200 元 / 人;

    (二)集体荣誉称号:每个荣誉称号以荣誉证书和物质奖 励形式进行表彰,奖励标准为先进班集体 80 元 / 人,文明寝室 50 元 / 人。

    五、原则和程序

    (一)学生评优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优中选优,突出先进性、模范性;

    (二)院(系)应组成学生奖励及奖学金评定小组,依本文各项细则对每位学生进行考评,并将其结果向全体学生公示。 公示期间学生对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的, 可向所在院(系) 提出申诉,由各院(系)复核,公示无异议通过党政联席会后,报至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上报结果进行统一公示,公示无异议报院 长办公会通过;

    (四)新生入学一年后方可进行评选,毕业年级的学生采 取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方式对其进行表彰;

    (五)对学生的奖励材料,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附则

    本规定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学校 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在学生处。

     

    2023年8月修订

  • 发布人:宋林    责任编辑:肖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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