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进入
  • 信息公开网
  • 站点首页
  • 基本信息
    • 学院概况
    • 规章制度
    • 发展规划
    • 总结报告
  •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 研究生招生信息
    • 奖助学金政策
    • 学位、学科信息
  • 教学管理
  • 学生管理
  • 招生就业
  • 人事师资管理
  • 财务管理
    • 管理制度
    • 收支情况
    • 收费情况
  • 资产管理
    • 管理制度
    • 资产信息
  • 国际交流与合作
  • 组织统战工作
  • 纪检监察工作
  • 工会工作
    • 沈阳音乐学院2025年度单位预算
    • 沈阳音乐学院2023-2024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沈阳音乐学院2024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沈阳音乐学院2023年度决算
    • 沈阳音乐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公共服务平台
  • 信息公开网>>学生管理>>正文
  •  
  • 沈阳音乐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 信息发布: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3-11-17 11:11:56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临时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9﹞13号)文件精神以及3月27日下发的《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用于帮助和解决我院本科生在校期间因突发状况而导致的暂时性经济困难所给予的特殊性、临时性、一次性资助。

    第三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经费来源从学校提取的资助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补助标准与条件

    第四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标准原则上分为2个资助等次,资助金额分别为2000元和1000元。

    第五条 具有沈阳音乐学院学籍并按期注册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2000元的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界定为准)或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出现特别困难,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保证的;

    (二)学生家庭父母一方亡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到学生本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第一等次临时困难补助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申请1000元的临时困难补助。

    (一)学生家庭遭遇洪水、火灾、地震等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受疫情影响造成其家庭临时性经济困难的;

    (二)学生本人遭遇其他突发变故,医药费报销后由个人承担医药费用在5000以上的,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基本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第二等次临时困难补助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第六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额,单次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2000元,原则上每学年累计获得临时困难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沈阳音乐学院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交至辅导员处;

    (二)辅导员审核: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在学生申请材料上签署意见;

    (三)院(系)审核: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复核,无异议后,由所在院(系)党总支书记根据申请学生相关审核情况,出具等次建议,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相关材料(党总支书记、主任(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

    (四)审定发放:学生处综合考虑学生临时困难的性质和程度、已获资助情况以及院(系)意见等因素,提出资助等次建议,经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最终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临时困难补助发放手续。

    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复印件、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复印件;由街道办事处、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人事处开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属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的,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以上证明材料若无特殊要求,只提供一份。

    第四章 发放与监管

    第八条 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补助款项直接转入受助学生的银行卡中(中国建设银行卡)。

    第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享受此补助: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未解除纪律处分的;

    (二)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责任(炒股、投资失利等)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的;

    (三)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生活铺张浪费,有高消费行为或其它不当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沈阳音乐学院本科生临时困难补助审批表》

                                         学生处

                                    2022年4月6日



  • 发布人:宋林    责任编辑:肖晓菲
  •  
  •  
  • 上一篇:沈阳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下一篇:沈阳音乐学院2022-2023学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                              
  • 锐捷认证客户端    
  • 校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1号 Copyright © 2016 沈阳音乐学院教育信息化中心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10818 辽ICP备0502594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