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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信息发布: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5-12-10 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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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音乐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招考办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沈阳音乐学院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落实国家招生政策;

    (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管理制度与实施办法;

    (三)讨论通过学院招生宣传、招生计划、招生考试、招生录取等重要事项;

    (四)监督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

    (五)解决处理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研究招生工作的相关事宜,重大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上报党委会批准。

    第三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组成

    学院招生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院长、纪委书记及其他相关学院领导担任,委员由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学院设立“沈阳音乐学院招生监察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监督监察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监督监察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国家和辽宁省招生政策、法规、制度情况;

        (二)监督监察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十公开”、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情况;

        (三)监督监察学院领导干部和教职工执行“六不准”情况;

        (四)监督监察学院招生考试工作人员遵守“四个严格”和“四个坚决防范”纪律情况;

        (五)监督监察学院招生管理工作制度、招生计划执行情况;

    (六)监督监察学院招生考试各环节及录取工作程序执行情况。

    第五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院招办),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院招办接受院招生监察委员会的监督监察,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院有关招生的政策与规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落实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及辽宁省招考办的相关规定与要求;

    (二)拟定学院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和招生管理制度;

    (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政策;

    (四)根据上级下达的总招生计划,结合学院整体发展建设的需要,编制学院各教学单位招生计划;

    (五)负责组织招生专业考试及考务工作;

    (六)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及协调处理学院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七)完成其他招生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领导相关教师及工作人员完成下列工作:

    (一)落实学院的招生工作规定与要求;

    (二)组织本教学单位相关教师及工作人员落实学院招生工作规定及相关事宜,并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向院招办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

    (三)制订本教学单位专业考试标准与要求,并上报院招办审核;

    (四)配合院招办完成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

    (五)配合院招办进行招生宣传工作;

    (六)配合学院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七)负责对本教学单位参加招生工作的教师及人员提出相关要求并监管。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教学资源条件、生源情况以及近年录取与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院招办上报当年拟招生计划。

    第八条 院招办对各教学单位上报的拟招生计划进行汇总后,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统筹考虑编制各教学单位招生计划,并由分管院长审核,经学院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按要求公布。

    第三章 招生章程与招生简章

    第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及辽宁省招考办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当年的《招生章程》。内容包括:学院自然情况、层次、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计划说明、录取办法等。

    第十条 学院根据《招生章程》制定当年的《招生简章》,《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与《招生简章》的内容须全面、真实、客观,语言要准确、规范、清晰,两者在原则及表述上须一致。

    第十二条 《招生章程》与《招生简章》由招办负责起草、拟定,并经学院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批准、院长签字,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三条 招生工作人员须严格按《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要求受理考生报名。

    第十四条 学院组织的专业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校考)时间,原则上在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发布后进行。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考点设置

    学院跨省设点组织的校考,须经拟设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同意并在其指定的考点范围内进行,同时接受当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六条 考 试

    辽宁省内考场考试均分初、复试进行;省外考场采取一试制,专业考试内容与辽宁省内考场相同,考生须一试完成初、复试考试内容。

    第十七条 命题与试卷

    命题工作由院招办统一组织,并成立相关试题组,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全封闭进行。试卷的组成、印刷和保管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成绩核算与阅卷

    专业成绩核算与阅卷工作由院招办统一组织,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第十九条 专业合格证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将考生成绩按各专业、专业方向及专门化从高到低排序,由院招办和各教学单位拟定专业合格证发放名单,并经学院招生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由院招办统一发布。

    第六章 录取

    第二十条 文化课成绩录取要求按教育部及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专业课按考生专业最终成绩由高到低排名顺序,根据招生计划名额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一律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录取期间由院招办统一安排录取现场,集中录取,封闭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院招办根据各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第一志愿报考学院考生的投档情况,按学院公布的录取原则及招生计划,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拟录名单,经招办主任、分管院长和院长签字后上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二十三条 录取通知书须经院长签字,由院招办负责统一发放。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学院招生工作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发言人代表学院向社会和媒体发布信息、解答问题。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媒体与考生及家长发布、解答有关招生工作的信息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院招办负责解释。

  • 发布人:李宁    责任编辑:谭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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