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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阳音乐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沈音院字〔2017〕42号)
  • 信息发布: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17-10-25 09: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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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入学以及更好的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资助类别

       第四条  学院资助特困生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奖、贷、助、补、减”五个方面。

    第五条  奖:指在学院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奖学金,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习优秀的学生。目前学院设立的奖学金有以下几种: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评选标准参见《沈阳音乐学院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管理条例》)。

    (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是由辽宁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辽宁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评选标准参见《沈阳音乐学院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管理条例》)。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评选标准参见《沈阳音乐学院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管理条例》)。

    (四)沈阳音乐学院学生奖学金:沈阳音乐学院学生奖学金是学院设立的用于鼓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以及荣誉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参见《沈阳音乐学院优秀学生评定标准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六条  贷: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住宿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具体申办方法参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16年6月版本)。

    第七条  助: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以及在学院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通过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动,获取一定的报酬,贴补其在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一、二两个等级,每人每年资助金额分别为4000元、2500元,具体申请办法参见《沈阳音乐学院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管理条例》。

    第八条  补:指困难补助。每年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拨出一定的专款,对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补助;学院每年也从专项经费中提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对特殊困难学生的补助,如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九条  减:指减收或免收学费等费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辽宁省相关文件精神,对部分确实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将减免一定费用。特别是孤儿、烈士子女等,学院将免收学费、书本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费用,并适当补助住宿生的生活费用。

    第十条  学院设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院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三章  资助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须于每年9月末前提交填写完整的《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和《沈阳音乐学院特困学生申请表》一式两份。同时提交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要求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同时盖章确认,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低保证明、父母下岗证明、父母残疾证明等。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认定,上报相关部门,并对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一定范围的公示。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发生的不予或停止资助:

    (一)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的;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因学习不努力受到留级或退学处理的;

    (四)有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习惯,影响学业经教育不改的;

    (五)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品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六)在申报贫困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六条  认定工作的组织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贫困生、特困生认定工作。

    (二)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如有变动,以辽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对原有贫困生档案进行更新、调整,对新生贫困生档案开始建立。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教学单位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6]39号)》),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设置一般困难(贫困)和特殊困难(特困)二档。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持有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和县(区)民政部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二)享受城市最低保障的特困户家庭的学生;

    (三)革命烈士子女;

    (四)孤儿或低收入的单亲家庭的学生;

    (五)家庭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学生。

    第十九条  学院和各教学单位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及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5日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 发布人:温雅    责任编辑:耿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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