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 19971226
【实施日期】 199712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危险园舍、设施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县以 上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采取有效措施,逾期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 停业。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对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施的,县以上 教育行政部门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