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沈阳音乐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辽宁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奖励名称
(一)个人荣誉称号
1. 三好学生标兵;
2.三好学生;
3.优秀学生;
4.先进大学生;
5.优秀特困生;
6.优秀学生干部;
7.优秀毕业生;
8.在重大事件或重大社会活动中表现突出者,依具体事迹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二)个人单项荣誉称号
1.专业优秀个人(毕业生);
2.学习进步先进个人;
3.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4.体育先进个人;
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6.艺术实践先进个人;
7.军训先进个人;
8.学习全勤先进个人。
(三)集体荣誉称号
1.先进班集体;
2.文明寝室;
3.艺术实践先进集体。
二、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
(二)刻苦学习,按规定修满学年度内所学课程,成绩优良;
(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各项有益活动及公益劳动;
(四)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受奖之列:
1.参评年度内,所修课程经考核有一门以上(含一门)未通过;
2.参评年度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以上(含六周);
3.参评年度内,因休学、转学、借读等原因,在校期间不满三十四周;
4.参评年度内,未解除纪律处分;
5.参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个人荣誉称号,在参评年度内,有违纪行为;
6.参评年度内,未按规定做学年总结;
7. 无故不缴纳学杂费或不符合学杂费减免规定而拒不缴纳学杂费且经一次催缴后仍不缴纳学杂费者;
8.参评年度内,所在寝室因卫生脏乱差而受到通报批评;
9.参评集体荣誉称号,出现以下情形:
(1)先进班集体:参评年度内,有学生受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2)文明寝室:参评年度内,有违反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
(3)参评年度内,有学生受到留、降级处理的。
注:借读学生不参加学校奖学金评定,但如果成绩和表现达到相应的奖励标准,学校可以推荐到该生的学籍所在学校(校区)。
三、具体要求
(一)三好学生标兵: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参评年度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4.2 以上,体育课成绩平均绩点分 3.0 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4.0 以上。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2%以内。
(二)三好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参评年度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4.0 以上,体育课成绩平均绩点分 2.5 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3.6 以上。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5%以内。
(三) 优秀学生:参评年度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3.8以上,体育课成绩平均绩点分 2.0 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3.3以上。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10%以内。
(四)先进大学生:体育课成绩平均绩点分 1.0 以上,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3.0 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4.0 或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3.2 以上,其他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3.0 以上。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10%以内。
(五)优秀特困生:经学校审核认定的特困生,参评年度获得奖学金。
(六)优秀学生干部:工作努力、学生拥护、成绩良好(各科成绩平均绩点分 2.8 以上),所在系(教学单位)同意推荐。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2%以内。
(七)学习进步先进个人:各科平均绩点分比上一学年高出 1.5以上(含 1.5)。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2%以内。
(八)精神文明先进个人:此项荣誉称号授予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的学生。凡申报此项荣誉称号,需提供相关支撑或佐证材料。比例不限。
(九)体育先进个人:参加市级以上大学生比赛中成绩在前 8名以内或打破学校单项记录。比例不限。
(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积极参加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其中包括学院团委组织开展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且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以各教学单位上报为准)。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2%以内。
(十一)艺术实践先进个人:积极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各项艺术实践活动,且在活动中表现突出(以各教学单位上报、艺术实践教学中心认定为准)。
(十二)学习全勤先进个人:参评年度“学生思想品德考评”成绩为“及格”以上,无旷课、迟到、早退,各科平均成绩 2.5 以上。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8%以内。
(十三)军训先进个人:在军训过程中表现优秀。
(十四)先进班集体:班级学生学习成绩整体水平较好,积极参加校内组织的各项活动,班风文明,集体凝聚力强。
(十五)艺术实践先进集体:由艺术实践教学中心组织的重大艺术实践活动,积极参与学院各项校内外艺术实践活动,且表现突出的集体。
(十六)文明寝室:寝室成员团结互助,尊重管理人员,具有文明生活习惯和良好道德品质,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晨练活动。
(十七)凡符合《关于新作品试奏(唱)奖学金的有关规定》要求的学生均可获得(以教务处备案名单为准)。此项奖学金的发放,累计至离校前一年度同该年度表奖工作的一同进行。
(十八)荣誉奖学金:凡在演出处备案符合荣誉奖学金奖励细则要求的我院在籍学生均可获得。
(十九)专业优秀个人:参评年度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在 4.0 以上,符合《沈阳音乐学院关于选拔、培养专业特殊优秀学生的有关规定》(以教务处审核名单为准)。比例不限。
(二十)专业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曾获得专业(优秀)个人荣誉称号,且毕业年度两个学期专业主科成绩平均绩点分在 4.0以上,符合《沈阳音乐学院关于选拔、培养专业特殊优秀学生的有关规定》(以教务处审核名单为准)。比例不限。
(二十一)优秀毕业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曾获得“三好学生”荣誉称号或曾两次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相应荣誉称号。比例在参评学生总数的10%以内。
四、奖学金
(一) 优秀学生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为“三好学生标兵”设立。奖励金额为 5000元/年(人);
2.一等奖学金为“三好学生”设立。奖励金额为 3000元/年(人);
3.二等奖学金为“优秀学生”设立。奖励金额为 1500元/年(人);
4. 三等奖学金为“先进大学生”设立。奖励金额为 500元/年(人)。
(二)单项奖学金
1.专业先进奖学金专为专业先进个人而设立。奖励金额为300元/年(人);
2.学习进步奖学金专为学习进步先进个人而设立。奖励金额为300元/年(人);
3.精神文明奖学金专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而设立。奖励金额为300元/年(人);
4.体育先进奖学金专为体育先进个人而设立。奖励金额为300元/年(人);
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奖学金专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而设立。奖励金额为300元/年(人);
6. 艺术实践先进个人奖学金专为艺术实践先进个人而设立,奖励金额为300元/年(人);
7. 学习全勤奖学金专为学习全勤先进个人而设立。奖励金额为300元/年(人);
8.新作品试奏(唱)奖学金为促进音乐创作,提高学生对新作品的试奏(唱)的能力,学校设立“新作品试奏(唱)奖学金”,凡在教务处备案参加新作品试奏(唱)音乐会的学生均可获得,其金额按每人次 50 元计;
9. 艺术实践先进集体奖金:艺术实践先进集体奖金专为艺术实践先进集体设立,根据演出的影响、规模、时间、人数等方面综合考虑。
(三) 荣誉奖学金
专为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比赛并获奖的学生设立(由艺术实践教学中心认定为准),以鼓励他们为学校争得荣誉。该项奖学金以参评年度内所获最高奖项表彰。细则如下:
1.获省级专业比赛三等奖者,奖励金额为500元/年(项);
2.获省级专业比赛二等奖者,奖励金额为800元/年(项);
3.获省级专业比赛一等奖者,奖励金额为1000元/年(项);
4.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优秀奖者,奖励金额为500元/年(项);
5.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三等奖者,奖励金额为2000元/年(项);
6.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者,奖励金额为3500元/年(项);
7.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一等奖者,奖励金额为5000元/年(项)。
五、原则和程序
(一)学生荣誉称号暨奖学金的评比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优中选优,突出先进性、模范性。
(二)为保证学生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比的严肃性,评比工作要求严格依照标准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三)由班委会、系委会组成的学生奖励及奖学金评定小组,依本文各项细则对每位学生都要进行考评,并将其结果向全体学生公布。
(四)由评定小组确定参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后,经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批准,并向全院公示结果。
(五)获奖荣誉可兼得,除优秀特困生奖学金、荣誉奖学金外,奖金不兼得。
(六)新生入学一年后方可进行评选,毕业年级的学生采取评优秀毕业生的方式对其进行表彰。
(七)以上各项评选活动每学年度进行一次,评定工作于 9月中旬开始,表奖工作于年底结束。
(八)对学生的奖励材料,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六、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2017 年 7 月第八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