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我院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学院下属的各院(校)、系;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规范高效、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稳步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分管学院外国留学生工作。分管院领导负责主持制定全院的留学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细则,协调解决留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重大事项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我院外国留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专门负责全院留学生管理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实施监督以及工作协调。
第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代表学院协调与教育部国际合作司来华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部、辽宁省政府外事办公室、辽宁省教育厅国际交流合作处、沈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关系,接受其业务指导,做好我校留学生的外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全院各接收留学生院(校)、系是学院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主体。各院(校)、系应按照与中国学生趋同化管理的目标,切实安排好本单位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八条 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学生处、保卫处和计财处等各职能部处按照趋同化管理原则,处理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事务,国际交流处负责工作协调。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九条 学院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以及短期班学生。
第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我院各类外国留学生招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院(校)、系及教务处、研究生部应与国际交流处积极配合,协同做好留学生招生宣传、考试录取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应拓展渠道,积极组织对外招生宣传。各院(校)、系应通过自身渠道,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发挥各自优势,吸引外国留学生来我院学习、进修。各院(校)、系接收各类留学生必须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三条 各类留学生的录取标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有关院(校)、系及教务处、研究生部确定。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入学资格审查、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管理办法实行,本科生由教务处根据有关本科生学习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研究生由研究生部根据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进修生协调管理。
第十五条 各院(校)、系应当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部统一的教学修读计划安排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修读计划。非学历生的进修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由各接收单位制定进修计划。国际交流合作处为我院外国留学生非学历教学的协调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各类在校留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合作处视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违反沈阳音乐学院校规校纪的留学生,按照《沈阳音乐学院学生处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
第十八条 各院(校)、系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
第五章 学生工作及生活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新生进行我国法律、法规宣
传。
第二十条 教务处、研究生部针对本科生、研究生进行入学指导,介绍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接收留学生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各院(校)、系应鼓励中外学生共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有利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加入学生社团组织并参与活动。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学院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处牵头并会同学生所在院(校)、系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院(校)、系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院(校)、系应及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在留学生公寓住宿,在满足留学生住宿前提下,可对外开放。留学生应该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所有来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201表)入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音乐学院大学生手册》中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其他留学生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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